一、部门职责登记

序号

主要职责

(三定方案中明确)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


拟定和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全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策。

拟定行政性经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

协同有关部门拟定和贯彻实施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拟定本级行政事业类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组织拟订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财政、财务和会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二)负责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组织编制市本级部门预决算、编制市本级政府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汇编本市预决算草案。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负责市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承担本市级各项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责任;负责研究提出本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


受市政府委托,拟定市本级预算编制政策,组织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海口市及市本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组织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各类预算编制管理

牵头组织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审核和批复工作承担市本级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管理市本级预算指标;牵头负责政府预算公开与组织指导部门预算公开工作

承担省与市、市与区财政结算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情况牵头负责市对区转移支付工作

3

(三)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票据。监督管理本市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负责住房补贴审核。负责财政供养单位的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政策。

贯彻落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拟订我市彩票相关政策措施并管理相资金;承担政府授权对本市彩票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管理财政票据。

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管理我市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土地成本性支出管理;

4

(四)负责组织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本级国库业务,按规定承担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和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拟订政府采购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负责上下级财政资金对账和国库资金调度,统计分析财政库款情况;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资金账户。


组织市本级预算执行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与管理。

组织汇编财政总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决算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

负责拟订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监督管理;汇总市本级预算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贯彻执行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制度;贯彻执行政府采购市场开放有关工作。


5

(五)负责提出本市税收政策建议,拟订财税收入计划,指导监督财税政策的贯彻和执行。

贯彻落实国家、省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提出政策实施和调整建议。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组织有关税源调查、统计、分析

6

(六)负责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负责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参与提出有关年度预算计划


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事项审批工作。

负责与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负责执法执勤车及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及管理工作。

7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本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方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民贸企业(税收政策优惠)的认定。

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法,监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负责收集、汇总反馈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及经济效益月度快报

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

8

)负责办理和监督市本级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定重点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


负责审核、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实施促进本市节能减排、能源安全和粮食安全的财政政策承担粮食、猪肉等有关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有关政策;参与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参与审核全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参与监督审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

9

(九)负责牵头审核并汇总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审核汇总编制全市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10

(十)负责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拟订口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防范财政风险;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农民小额贷款资金管理工作。

负责政府外债及政府隐性债务的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按规定管理政策性、普惠性金融业务。


负责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农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

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的汇总及分析。

负责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

11

(十一)负责管理本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拟定本市会计工作管理细则和办法;负责集中支付的会计核算,报告、反映支付情况和有关会计资料,为预算执行分析提供信息。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本市会计人员管理和会计人才工作;指导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指导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流动人员高级会计师资格初审工作;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专家库成员初审工作;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工作;建账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财政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工作

12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财税法、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负责财政内部控制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审计相关部门对预算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工作;承担局机关的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制度;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绩效标准体系、预算绩效管理约束机制;组织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负责组织拟订财政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负责法治财政建设工作;负责财政重大决策事项和政策、财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等工作。

13

(十三)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承担局属事业单位的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14

(十四)指导各区财政工作。

指导和监督各区财政工作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承担财务管理工作。


15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其他工作。


二、海口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

事项

相关

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1

农业保险

市财政局

负责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草拟财政支持农业保险的政策措施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承担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我省农业保险体系>的通知》(琼府[2007]4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2015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44号)等

根据我市实际和农户需要,拟开发本地黑山羊、文昌鸡养殖保险。保险机构提出初步实施方案后,市财政局组织市农业局等职能部门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保险公司在调研报告的基础上,制定保险条款并报保监会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我市市级政策性农险范围。

市农业农村

负责拟定水稻、橡胶、香蕉、大棚瓜菜、能繁母猪、育肥猪渔业、渔民保险等险种农业保险及其发展规划,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积极组织指导下属单位或区、镇对口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审核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的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拟定林业保险的发展规划,参与拟定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积极组织指导下属单位或区、镇对口部门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审核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保险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本部门管理的相应险种的查勘、定损提供技术支持;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政策宣传等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为农业保险提供风、洪、旱灾害的防灾减灾服务,为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相关数据支持。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气象预测与气象分析等为农气象服务,为农业保险政策制定、查勘定损和理赔提供数据支持。

保监部门和市政府金融办

按《2015年海南省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2

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热带特色高效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201856号)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种养结构调整优化、菜篮子基地建设、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农业资源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旅融合、水产业建设和省政府重点发展的其他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项目市县各级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项目申报、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开展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市级农口部门

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包括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和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加强项目监管等

市审计局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

对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履职行为监督

3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市财政局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

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办发〔2019〕38 号)、中共海口市委办公室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办发〔2019〕5号

负责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由审计部门负责。

审计

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海口市财政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申请减免非税收入行为监管

(二)财政票据监管

(三)政府采购监管

(四)代理记账机构监管

(五)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六)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第一项申请减免非税收入行为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各区政府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减免申请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各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各区政府财政部门违反规定越权批准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非税收入减免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非税收入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针对日常减免审批过程中问题较多的情况,对部分非税收入减免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收集检查资料,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在征求被检查人意见后,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账、查询等方法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属违反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的行为,或弄虚作假、骗取减免非税收入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由有权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项财政票据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区)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2.是否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4.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的行为;

5.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7.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8.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9.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0.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方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日常检查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和国库的资金款项;

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

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

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2.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不大于10%/年。

(五)监督检查措施

措施: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依法作出检查结论,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未发现有财政票据违法违规行为的被检查单位作出检查结论。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第三项政府采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评标委员会成员谈判(询价)小组成员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4.集中采购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5.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情况;

6.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审查、现场检查、调取录音录像资料、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核实处理。

2.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5.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处理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6)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构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有前两条违法行为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

4.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

5.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8.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

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

1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第四项 代理记账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具有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公司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已取得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2.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工作、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的日常监督

    2.针对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3.针对具体举报线索开展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2.实施监督检查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

3.具体进行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时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措施,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比对分析等方法。对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4.根据需要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一起开展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

2.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向被检查人询问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上级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在实施财政监督检查中,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最后审定的复核意见,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理决定》或《财政检查意见》,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除按规定执行简易程序外,要向被检查单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当事人。对当事人符合听证条件且要求听证的组织听证。依法向被检查单位作出《财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并取得回执。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事项依法移送。

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违反会计法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资料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在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会计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相关文件,明确检查要求。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提出监督检查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

4.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移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2)私设会计账簿的;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实时公布海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清单,不在目录内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

市科工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

68722625

2

票据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通过网络信息、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在票据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中对票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海口市财政局综合规划科

68722624

3

票据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接受执收、执罚和行政事业单位对票据的信息咨询。

海口市财政局综合规划科

68722624

4

宣传国家、省、市产业政策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省和市制定的支持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使用政策,实现国家、省、市产业目标

海口市财政局旅游文化和商贸科

68722704

5

建账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省和市制定的建账的法律法规,让社会各界按法律法规要求,实现建账登记目标

海口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

68522135

6

建账业务管理信息咨询

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对建账登记业务的信息咨询。

海口市财政局绩效管理科

68522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