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推动海南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在全社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琼发〔2015〕4号)和《海南省贯彻落实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琼办发〔2019〕94号),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了《海南省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大局出发,更好地统筹谋划安排使用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将资金用在刀刃上,不断推进少数民族事业创新发展。

  二、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秉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专项资金支持“三月三”节庆活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民族教育等少数民族事业发展。

  二是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财政、民族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分级管理。

  三是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三、《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对专项资金的定义、部门职责、分配下达和监督管理等事项作了全面规定。一是明确了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概念、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民族节庆活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教育工作等重要工作的专项资金。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下达和管理专项资金,民族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和评价工作,具体实施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等。三是规范了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申报程序、分配方式。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资金核算、结转结余管理、政府采购规定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四是强化了预算绩效管理等监管措施,明确了绩效目标申报和专项资金下达时限要求,各级民族部门和有关单位作为专项资金实施单位具体实施绩效管理,按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和市县财政部门、民族部门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五是明确了违纪违规行为的追责。

  四、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得使用的范围

  为确保专款专用,避免挤占挪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专项资金不得用行政事业单位的运转经费,如日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等支出;不得用于以活动名义组织旅游、宴请和发放礼品等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五、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使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使用方向和绩效因素,使用方向考虑支持少数民族地方财力、支持创建对象建设、鼓励少数民族学生教育发展等,绩效因素考虑上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底重点工作考核情况、配合上级部门工作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