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评审对财政资金的“节支增效”作用,海口市财政局组织了《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契合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新机构成立的需要

为进一步增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等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海编会纪20221号)、《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编202222号)精神,设立海口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为了适应机构成立职能调整带来的预算、结算、决算评审工作新模式,也为了填补近两年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空白,急需通过制定《暂行办法》以明确海口市财政预算评审机构的职责及其依据,规范评审程序,建立评审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海南自贸港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二)切实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

随着自贸港建设的不断推进,2022年我市各类资金项目支出预算高达296亿元,政府投资新建项目总投资达366亿元。为建立全面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财政评审将是今后一段时期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抓手。通过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压实项目预算,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解决目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资金申报不实、标准化程度低、决(结)算超预算概算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年来,各地方已经陆续出台规范财政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程序,增强财政评审结果运用的法律效力,建立财政评审监管闭环,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而起草。海口市财政局于2021开始筹备《暂行法》的起草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征求各部门的意见。通过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经过业务部门的多次沟通、反复讨论,海口市财政局形成了目前的《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评审方式、范围、内容评审组织实施评审结果运用;评审工作职责;监督管理附则7章,共26

第一章:总则(5)。包括制定目的、评审释义评审目的、评审原则、经费安排

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评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第2条);是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第3条);规定评审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规范、节约原则(第4条);及财政评审业务所需经费安排(第5条)。

第二章:评审方式、范围、内容(共5)。该部分为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评审的方式、范围、主体、主要内容及依据。

暂行办法》通过借鉴各地方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提炼形成评审核心内容:方式、范围、内容,以确保财政评审有法可依、依法履职。

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项目建设做到了事前、事后监督(第6条);评审范围细化了财政评审的限额规模标准(第7条);按照规模标准对评审主体进行划分(第8条);对预算评审内容、工程结算评审内容竣工决算评审内容进行了约定(第9);并对财政评审的依据进行了描述(第10)。

:评审组织实施(5)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条件、送审料、申报时间和评审时限

暂行办法》规范了评审程序,按照受理评审、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资料归档相关程序办理(第11条);对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决算评审的前置条件进行了设置(第12条);建立送审资料清单公开、资料预审查、资料补正制度(第13条);明确评审相关程序申报期限(第14条)和评审时限(第15条)。

章:评审结果运用(共3)。包括评审约束、评审的结果效力和运用

暂行办法》突出评审约束,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评审范围应进行财政评审而不送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支付项目资金(第16条);强调结果运用的效力,规定评审结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拨付项目资金、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17条);同时对评审结果进行运用,督促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执行评审结果(第18条)。

章:评审工作职责(共1)。包括财政部门的职责、评审机构的职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19条

章:监督管理(共2)。暂行办法》健全评审工作监管机制,引入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财政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20条);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引致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1条)。

章:附则(共5)。包括用语解释、数词含义、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