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项目支出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使用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评审对财政资金的“节支增效”作用,海口市财政局组织了《海口市财政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契合财政预算评审中心新机构成立的需要
为进一步增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政府投资等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共海口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纪要(海编会纪〔2022〕1号)、《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编〔2022〕22号)精神,设立海口市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为了适应机构成立和职能调整带来的预算、结算、决算评审工作新模式,也为了填补近两年我市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空白,急需通过制定《暂行办法》以明确海口市财政预算评审机构的职责及其依据,规范评审程序,建立评审监管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海南自贸港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二)切实保障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的需要
随着自贸港建设的不断推进,2022年我市各类资金项目支出预算高达296亿元,政府投资新建项目总投资达366亿元。为建立全面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财政评审将是今后一段时期预算管理改革的重要抓手。通过预算评审、决(结)算评审,压实项目预算,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有效解决目前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预算编制不科学、资金申报不实、标准化程度低、决(结)算超预算概算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近年来,各地方已经陆续出台规范财政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门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规范财政评审程序,增强财政评审结果运用的法律效力,建立财政评审监管闭环,确保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暂行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等法律法规而起草。海口市财政局于2021年底开始筹备《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开展前期调研工作,征求各部门的意见。通过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经过业务部门的多次沟通、反复讨论,海口市财政局形成了目前的《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分为总则;评审方式、范围、内容;评审组织实施;评审结果运用;评审工作职责;监督管理及附则7章,共26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包括制定目的、评审释义、评审目的、评审原则、经费安排。
《暂行办法》明确了财政评审是对拟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市级项目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和审查行为(第2条);是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重要手段(第3条);规定评审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规范、节约原则(第4条);及财政评审业务所需经费安排(第5条)。
第二章:评审方式、范围、内容(共5条)。该部分为办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评审的方式、范围、主体、主要内容及依据。
《暂行办法》通过借鉴各地方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海口市实际情况,提炼形成评审核心内容:方式、范围、内容,以确保财政评审有法可依、依法履职。
评审方式主要包括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对项目建设做到了事前、事后监督(第6条);评审范围细化了财政评审的限额规模标准(第7条);按照规模标准对评审主体进行划分(第8条);对预算评审内容、工程结算评审内容和竣工决算评审内容进行了约定(第9条);并对财政评审的依据进行了描述(第10条)。
第三章:评审组织实施(共5条)。包括评审程序、评审条件、送审资料、申报时间和评审时限。
《暂行办法》规范了评审程序,按照受理评审、组织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资料归档相关程序办理(第11条);对预算评审、工程结算评审、竣工决算评审的前置条件进行了设置(第12条);建立送审资料清单公开、资料预审查、资料补正制度(第13条);明确评审相关程序的申报期限(第14条)和评审时限(第15条)。
第四章:评审结果运用(共3条)。包括评审约束、评审的结果效力和运用。
《暂行办法》突出评审约束,对使用财政性资金,属于评审范围应进行财政评审而不送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或支付项目资金(第16条);强调结果运用的效力,规定评审结果为“安排和调整项目预算、项目招投标、拨付项目资金、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项目绩效评价等事项的重要依据”(第17条);同时对评审结果进行运用,督促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执行评审结果(第18条)。
第五章:评审工作职责(共1条)。包括财政部门的职责、评审机构的职责、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第19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2条)。《暂行办法》健全评审工作监管机制,引入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财政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第20条);违反财政法规行为引致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21条)。
第七章:附则(共5条)。包括用语解释、数词含义、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