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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2-15397 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29日
    名  称: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琼财资环规[2019]5号 主 题 词: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资环规[2019]5号

    各市县、洋浦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预算法》《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和减排,改善生态环境,根据《预算法》《环境保护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本省开展大气、水、土壤、海洋、农村环境整治等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保障重点、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坚持结果导向,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的市县给予激励支持。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指导市县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申请、使用管理和绩效目标的设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市县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下达及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市县级生态环境项目库建设,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自评。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水污染防治;(二)大气污染防治;(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四)核与辐射污染防治;(五)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六)海洋环境保护;(七)应对气候变化及碳减排;(八)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九)其他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七条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选取基础资源(自然禀赋环境区位、经济水平、受益人数、保护及治理需求等)、工作任务量和绩效考核等因素,按照4:4:2的权重进行测算,同时结合环境状况及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

      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省财政厅下达资金后,省生态环境厅下达相应任务清单。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安排项目,并报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八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生态环境厅对应从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或通过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

      从生态环境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的项目,由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的资金,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要求等具体事项。项目所在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

      第九条专项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认真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要求,科学编制专项资金3年滚动规划。

      第十条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的日常监管和年度绩效评价。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汇总各市县绩效自评报告并进行综合评价后,将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选取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可自行组织,也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情况;(四)绩效目标(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或受益人满意程度、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的实现程度;(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加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中央及省相应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投入工程形成的各类资产,产权归属市县主管部门,由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除涉密事项以外,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指定平台进行公示和公开,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和利益相关方在专项资金评审、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等行为,违者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第十九条各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市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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