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对《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通知》(琼建住房〔2018〕263号)的批示(公文卡号:20183489944),拟将乐东县调整至我市的 2017年中央及省级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2264.82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21.78 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343.04万元)拨付给市房屋征收局用于支付棚改购买服务款。现市房屋征收局来文申请,按照棚改项目用款的实际需求,将该笔款项下达至琼山区房屋 征收局,作为政府配套资本金用于红城湖棚改项目。经研究,我局请示如下:
市房屋征收局提出的该项需求符合《海南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综〔2018〕826号)的使用规定,建议市政府同意将该笔款项下达至琼山区房屋征收局,用于红城湖棚改项目。
妥否,请批示。
附件:1.海征资函〔2018〕121号
2.市政府公文呈批表(公文卡号:20183489944)
3.琼建住房〔2018〕263号
4.琼财综〔2018〕1681号
5.琼财综〔2018〕826号
海口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周融,电话:68722621)
海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