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给予石丽记过处分的决定》(2017)海监决字第〔103号〕,给予我局下属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局石丽同志记过处分,处分从2017年 12月22日生效。在记过处分期间,石丽同志能正确对待工作失误,悉心接受批评和教育,并在服务新单位时积极肯干,主动作为,一年来未再发现有新的违规事件。现处分期已满,鉴于石丽同志表现情况,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建议按时解除石丽同志记过处分。
此函。
海口市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无编号 市监委:
根据《关于给予石丽记过处分的决定》(2017)海监决字第〔103号〕,给予我局下属单位市财政国库支付局石丽同志记过处分,处分从2017年 12月22日生效。在记过处分期间,石丽同志能正确对待工作失误,悉心接受批评和教育,并在服务新单位时积极肯干,主动作为,一年来未再发现有新的违规事件。现处分期已满,鉴于石丽同志表现情况,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建议按时解除石丽同志记过处分。 此函。 海口市财政局 2019年1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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