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本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切实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专项清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反我省、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要求的情形进行清理,主要包括:
(一)清理各类隐形门槛壁垒和不合理限制
1.是否存在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是否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3.是否存在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要求优先采购本地商品、设置本地区业绩、奖项、信用等排斥外地企业的行为。
4.是否存在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字号、字体、段落格式、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无效投标条款。
5.是否存在违规设置供应商备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情形。
6.是否存在非法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是否存在要求优先采购特定经营者商品等情形。
7.是否存在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
8.是否存在单位自建采购平台向供应商收取年费。
9.是否存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政府采购份额等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二)规范保证金收退行为
1.是否存在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2.是否存在限制供应商缴纳提交保证金形式。
3.是否存在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
4.是否存在超比例收取保证金。
5.是否存在未在法定时限内退还保证金等。
(三)核查资金支付时效
1.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布中标(成交)结果。
3.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
4.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采购资金。
5.是否按照规定支付预付款等。
二、时间安排
专项清理工作自10月30日开始,至11月20日结束。
(一)自查清理阶段。10月30日一11月9日为自查整改阶段,市本级各部门和各区财政局根据专项清理工作安排,组织下属单位、各区预算单位对照清理范围和专项清理自查表(附件1)逐项自查。市本级预算单位填写专项清理自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级主管部门汇总下属预算单位专项清理自查表,于11月9日前通过邮箱(czjcgc@haikou.gov.cn)方式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二)实地抽查阶段。11月9日一11月13日为实地抽查阶段,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力量对2022年度市、区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具体抽取安排可与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检查时可使用专项清理抽查表,详见附件2)。各预算单位要做好检查配合工作。
(三)总结报送阶段。11月14日一11月20日为总结报送阶段,各区财政局对本地区专项清理情况进行汇总,并于11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专项清理汇总表(附件3)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全市专项清理工作,形成专项清理总结报告上报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责任,推动查改结合,立查立改,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清理精准、及时、无遗漏,真正取得实效。
(二)实施重点抽查。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自查清理情况,结合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对重点单位和采购项目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瞒报漏报、清理不到位等问题予以通报,并及时督促整改。
(三)建立长效机制。专项清理结束后,区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持续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和违反营商环境政策的规定和做法,加快推进建设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不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