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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2-15276 分类: 会议纪要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3月15日
    名  称: 海财采〔2019〕153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此件为准)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财采〔2019〕153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此件为准)

    无编号


        投诉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海口市玉沙路富豪大厦C座南楼2305室
        法定代表人:汪锋
        授权委托人:谢鸿声
        传真:0898-68551730
        手机:13006008122
        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海口市海甸岛五西路28号建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晓川
        电话:0898-66189960、65250512(采购部)
        相关供应商: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药谷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坤科
        电话:0898-68655101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KGP-2018-0066)以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2018年11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12月 14日开评标,12月18 日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A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医疗公司)同年12月21日,。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参茸公司)对A包采购结果提出质疑,12月28日,经重新确认采购结果,中标供应商为新星参茸公司,2019年1月4日发布采购结果变更公告。2019 年1月9日,协和医疗公司对变更后的采购结果进行质疑,被投诉人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于1月 18日对质疑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1月 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认定新星参茸公司质疑事项2成立是错误的,新星参茸药公司质疑事项2(其售后服务项评分有误)不成立。理由为:1、新星参茸公司 2018年12月21 日质疑函中没有提供关于质疑事项2 的证据,属于无效质疑;2、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在其质疑函中称飞利浦厂家保修期为贰年,刚好满足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要求的“厂家免费维保不少于贰年”,按招标文件售后服务量化评审标准规定只能得6分,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并没有错误;3、质疑事项2的提出证明了新星参茸公司非法获取了应当保密的评审得分信息,应当驳回质疑。
        (二)新星参茸公司从2015 年到2018年期间多次销售假药、劣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多次被食药监部门处罚,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规定,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三)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新星参茸公司的质疑处理程序不合法,处理结果无效。投诉人中标的结果公告后,新星参茸公司2018年 12月21日提出质疑,从2018年12月22日算起,至2019年 1月2日24时止是七个工作日。但这 7个工作日内,投诉人没有接到中标结果更改的通知,而是超过7个工作日后的2019年 1月4日被确认中标无效。
        (四)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2019 年1月8日的质疑函),直接引用新星参茸公司辨解的意见(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答复投诉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投诉人2019年1月9日提出的质疑有关于商务部分的事项,市政府采购中心理应再一次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
        (五)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时立场不公正,对同样质疑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的质疑时,认定其质疑事项2成立,马上改变中标结果,给投诉人发送中标无效的通知并发布中标结果变更公告。而在处理投诉人的质疑时,认为投诉人质疑事项2成立,却没有马上改变中标结果并发布变更公告,而是写出向上级报告的内容“随后将依法处理,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没有结论意见,明显区别对待。
        (六)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处理完结并将最终结果答复、告知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而是“随后将依法处理,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留下质疑处理续论“尾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七)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函没有写明针对每一质疑事项的答复所根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十五条规定。
        (八)市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做法错误,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无须向财政部门报批,而只是中标、成交结果改变后报告财政部门备案,中标无效无须采购人确认。
        (九)市政府采购中心认定投诉人关于小微企业的质疑事项2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没有依法在质疑答复函中(同时抄送采购人、相关供应商)或另行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中止履行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综上,请求确认:1、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中标无效;2、维持原公告中标人(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中标的正确结果。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新星参茸公司2个质疑诉求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被投诉人邀请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并采纳其处理意见予以回复。原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的会议上,已经对新星参茸公司的保修期评审问题进行讨论并做出修正的处理意见,被投诉人认为关于评审因素的判断是法律赋予评审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采纳原评审委员会的协助处理意见,程序合法,没有不妥之处。此外,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新星公司关于采购结果的质疑缘于其非法获知了评审得分。
        (二)新星参茸公司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没有记录,投诉人提供的食药监部门处罚的证据材料当中,也没有相关禁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处罚内容,同时结合《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关于供应商资格的解释,我中心认为投诉方所提供的材料不足以作为取消其投标资格的依据。
        (三)被投诉人于2018 年12月21日收到新星公司对采购结果的质疑函,12月 29日答复质疑,符合质疑处理期限的要求;投诉人接到中标结果更改的时间不应计入质疑处理期限之内,所以不存在质疑处理程序不合法的情形。但被投诉人没有同时告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回复内容,确实系质疑处理工作不到位,今后予以改进。
        (四)对没有组织原评审委会协助答复问题,新星参茸公司和协和医疗公司的质疑内容不相同,新星参茸公司的质疑内容主要是评审响应情况,协和医疗公司质疑的内容主要中商务响应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不是必须程序,可以根据质疑的具体情况组织或不组织,所以不存在质疑处理程序不当的问题。
        (五)对投诉人质疑的处理被投诉人立场不公正问题,被投诉人质疑处理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要求执行,具体的处理措施是根据质疑内容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存在立场不公正,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六)对投诉人的质疑处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给出最终结果问题,投诉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如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依法投诉,继续进行权利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对质疑答复函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认为处理质疑程序合法,质疑回复意见有理有据,质疑处理结果合法有效。
        (八)对处理质疑做法,被投诉人依法依规受理质疑,依照操作程序请采购人确认采购结果或改变中标结果,依职责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整个过程合法、合理,处理结果合法有效。
        (九)对质疑事项2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没有通知采购人暂停签订合同问题,投诉人认为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被投诉人没有直接要求采购人签订合同与否的权利,投诉方的投诉对象不妥。
        综上,在中标结果公告以后,被投诉人受理了两起关于采购结果的质疑,认为本项目的评审结果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应作废标处理。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我公司有提供事实依据,详见我司于2018年 12月21日提出的质疑函里质疑事项2中的事实依据,以及我司投标文件开标时已经递交给市政府采购中心,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不能对外公开。协和公司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都没有事实依据。
        我司售后部分最终得多少分,应由专家评审团确定,而不是由供应商来确定,协和公司投诉“按招标文件售后服务量化评审标准规定只能得6分,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并没有错误”协和公司这句话的说明,,怎么知道我司第一次评审售后部分只得6分,评审没有错?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我司提出的质疑函及回复协和公司的质疑函都没有公布得分信息,请查实协和公司怎么得到评分信息的。
        (二)关于投诉事项2,因生产厂家供应的相关中药饮片不合格,被检查出不合格的批次药品,以致影响到我公司被药监局处罚,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停止销售,我司接受处罚并按相关规定缴纳处罚金,只是针对不合格批次的药品停止销售并召回,经检验合格后的产品我司还是可以允许经营销售,并未被相关行政禁止我司销售活动,我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未被吊销过,还是处于正常的在经营状态,是有资格参加政府投标,协和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与不良商业信誉根本没有关系。另我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我司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出现过黑名单,全国信誉不存在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我司至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以来,中标过的产品,具备履行采购合同的实力,按合同相关规定执行,都能满足客户的要求,顺利完成项目,让客户满意,所以我司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投标文件也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件材料,专家评审团评审通过资格性审核,符合投标资格。
        四、投诉事项认定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共分为A、B、C三包,2018年12月14日经开标,A包共有 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分别是:协和医疗公司、新星参茸公司、海南海垦天源医药有限公司、海南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专家评审,A包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协和医疗公司(99.75 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新星参茸公司,(96分),第三中标候选人为海南海垦天源医药有限公司(95.75分)。同年12月 18日,发布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
        12月21日,新星参茸公司对A包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其质疑事项为:协和医疗公司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存在虚假应1、标;2、专家关于新星参茸公司提供技术商务评分有误,导致新星参茸公司得低分而未中标。12 月26日,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上述质疑。原评标委员会经核实后认为:1、质疑事项 1不成立;2、质疑事项2 成立,即原评标委会发现新星参茸公司的售后应是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第一次评审时都给6分,现予以改正,都给 10分。改正后A包的采购结果为:1、新星参茸公司综合得分 100分;2、协和医疗公司99.75分;3、海南海垦天源医药有限公司 95.97分;4、海南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91.99 分。原评标委员会建议采购人重新确认采购结果,按排名顺序予以授标或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被投诉人将上述情况函告采购人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后,采购人选择将中标供应商确定为新星参茸公司。2019 年1月4日,被投诉人重新发布中标公告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协和医疗公司发出中标无效的通知。
        2019年1月9日,协和医疗公司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其质疑事项为: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认定新星参茸公司质疑事项1、2成立是错误的,该质疑事项 2(其售后服务项评分有误)不成立;2、新星参茸公司所投产品不属于小微企业产品,不能享受报价6%的价格扣除,其价格分应予以改正;3、新星参茸公司从2015年到2018年期间多次销售假药、劣药,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多次被食药监部门处罚,不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五)(六)项规定;、、4、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新星参茸公司的质疑处理结果答复及告知超过七个工作日,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1月18日,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认为:1、上述质疑事项1、3、4不成立;2、质疑事项 2成立,被投诉人随后将依法处理,向财政部门报告。
        1月28日,投诉人协和医疗公司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收到协和医疗公司的投诉后,已通知采购人暂停对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的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事项1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认定新星参茸公司质疑事项2是否成立问题。
        新星参茸公司质疑事项2 即“专家关于新星参茸公司提供技术商务评分有误”。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四)技术及商务评标细则“售后服务”评比项目规定:“1、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得10分;2、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6分;3、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得0分”。评标委员会在 2018年12月14 日的评审中,五名专家对新星参茸公司“售后服务”的评分均为6分;新星参茸公司提出质疑后,评标委员会配合答复质疑时发现新星参茸公司的售后服务应是优于采购文件要求的,遂将评分改为10分。
        对此,本局认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被投诉人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因此,评审委员会在协助处理质疑事项时,有权运用其专业知识、经验及依据相关事实、投标文件等材料出具相关意见;在没有证据证明评委会出具的意见无效时,被投诉人依据该意见改变中标结果,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此外,投诉人认为新星参茸公司提出质疑时没有提供证据及非法获取评审得分,没有事实依据。故本局对该项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新星参茸公司多次被处罚应否被取消投标资格问题。
        根据投诉人的举证材料,新星参茸公司近3年内因销售劣药等被食药监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新星参茸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均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其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且新星参茸公司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均没有记录。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释义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提供材料要求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规定,本局无法以投诉人的举证材料认定新星参茸公司不具有合格供应商资格。
        (三)关于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对新星参茸公司的质疑处理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经查,新星参茸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为2018年12月21日,被投诉人答复的时间为12 月29日,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中“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但质疑答复内容被投诉人没有同时告知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已承诺今后将予以改正。
        (四)关于投诉事项4被投诉人没有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处理质疑立场不公、投诉事项6被投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质疑处理完结、投诉事项 7被投诉人答复没有写明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8被投诉人处理质疑做法错误、投诉事项9被投诉人没有通知采购暂停或中止履行合同等,上述4-9项均为对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程序、内容等不满意事项,并非政府采购活动事项,也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第二款规定的投诉条件,故本局对4-9项投诉事项不予处理。
        五、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投诉人1-3项投诉即评审专家关于新星参茸公司提供技术商务评分有误问题、新星参茸公司没有投标资格问题、被投诉人对新星参茸公司的质疑处理程序问题,均不予支持,4-9项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故本局认为其投诉事项不成立,《政依据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应予驳回。
        但本局在对该项目A包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虽然新星参茸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但其提供的不是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因此,本项目A包采购过程中新星参茸公司不能享受对小微企业产品6%的价格扣除;同时,本项目A包中还发现了提供进口产品并享受小微企业产品优惠政策的还有海南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贸易公司)采购文件第三章第3.3.3条规定。“供应商享受政策优惠条件但提供证明(说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视同投标文件提供虚假资料论处”,因此,新星参茸公司和天和贸易公司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策优惠享受条件,其投标应属于无效投标。本项目A包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只有协和公司、海南海垦天源医药有限公司2家,不足三家。综上所述,因本项目中存在新星参茸公司、天和贸易公司不符合政策优惠享受条件导致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给予不符合小微企业产品的新星参茸公司和天和贸易公司予以价格扣除影响采购公正的情形,本项目A包应予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A包(项目编号:HKGP-2018-0066)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南协和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海南新星参茸药业有限公司、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海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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