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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2-15282 分类: 会议纪要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08月12日
    名  称: (以此件为准)海财采〔2019〕466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以此件为准)海财采〔2019〕4666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无编号


        投诉人:海南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48号新达商务大厦28层2808
        法定代表人:邹兵辉,总经理
        委托人姓名:闫莉,经理联系电话:17788480711
        被投诉人一:海南锦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帝国大厦A幢2202房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符工
        联系电话:66773054 、13307559144
        被投诉人二: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
        住所地:海口市海甸五西路怡心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曾健瑜
        联系电话:15289878869
        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档案电子信息集成服务项目(编号:HNJF2019-041)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2019年6月 18日发布公告,同月28日组织评审,同日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人海南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6月 24日提出质疑,于被投诉人海南锦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6月 26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遂于6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经审查后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该项目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合理,同时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该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之第五部分“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之“二、综合评分表”商务部分中“企业实力、项目管理机构”的分值设置中,反复强调与系统集成相关的资质证书,其中“企业实力”占3分,“项目管理机构”占 7分。完全没有提及与项目实际需求(各类房屋档案相关纸质材料数字化加工整理…)相关的资质证明(如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
        事实依据是在采购文件中,该项目的实际需求(工作内容)已经十分清晰:各类房屋档案相关纸质材料数字化加工整理……“项目主要工作包括档案领取、拆装、扫描、图像处理、检审校对、文件存储、著录、修订、备份等,直至档案还原,验收合格,实现系统互联查询。”既没有采购分离的硬件设备及安装调试,也没有不同信息系统平台的集成协调。我公司理解该项目此次招标的重点是进行纸质档案的专业处理,并非“信息系统集成”。从百度百科等专业解释可知,“信息系统集成”重点是“将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关键在于解决系统之间的互连和互操作性问题……”,它跟档案相关的专业知识没有直接关系。但被投诉人完全不顾“用户需求书”中叙述的内容,片面地认定“该项目与信息系统集成息息相关”。
        (二)按照被投诉人的回复意见第2点,此次招标潜在对象就是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达300万以上或2000万以上的信息化集成服务商”。我公司认为该情形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样同时具有歧视性和排他性。,
        依据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所述:“根据我单位统计得出,300万-2000万的信息化集成项目涉及到档案电子信息化内容占比约3%-30%,档案电子信息化的相关业绩专业性较强,同类型单一服务的项目较少……单项合同金额达300万以上2000万以上……有助于我单位挑选出具有较强的实施组织能力……的投标人”。被投诉人的统计没有依据,所设定的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综上,希望该项目能够更改评审标准和方法,将其合理化,回归公平公开原则,重新组织招标。
        二、被投诉人共同辩称
        (一)对于投诉一,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既没有采购分离的设备及安装调试,也没有不同信息系统平台的集成协调”被投诉。人理解该项目此次招标的重点是进行纸质档案的专业处理,并非信息系统集成”,该观点与采购文件的(一)项目工作内容“项目主要工作包括档案领取、拆装、扫描、图像处理、检审校对、文件存储、著录、修订、备份等,直至档案还原,验收合格,实现系统互联查询”不符。
        但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不仅是对各类房屋档案相关纸质材料数字化加工整理,档案信息文件存储、数据备份等最终还“实现系统互联查询”即还需要结合硬件开发工具有高级检索及数据统计,功能的数据库软件。因此本项目主要技术重点是如何实现档案信息系统互联查询,而非简单的纸质档案处理。此外,投诉书提出的“从百度百科等专业解释可知...”,百度百科并非官方释义,不能作为法定依据。采购人及招标代理并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二)对投诉二,被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具有以下专业特点:房产档案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连续性、完整性要求非常高,实施过程的细微差错都可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重大财产损失,且该互联查询系统不仅需要满足本次项目要求四万份的房产档案信息,更事关后续整个海口市几十万份存量及增量的各类房产档案信息连续性电子化改造的实力,因此从实际需求上来说本项目的整体规模及实施强度其实是比较大的。基于以上因素,认为较低业绩不利于遴选出真正有实力的企业,为此设置了较高业绩作为加分条款,是希望具有一定规模实力且具有大型项目管理经验的规范化企业来参与,以保障本项目的顺利实施且后续互联查询系统服务能有较好的支撑。因此,不认为该条款具有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也无投诉人提出的“此次招标潜在对象就是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达到300万以上或2000万以上的信息化集成服务商”的潜在表达。
        三、投诉事项认定
        报名参加本次档案电子信息集成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共有四家,即海南银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星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德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投诉人海南智能云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评审的有上述前三家供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南星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本局已通知该项目暂停采购活动。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的采购文件“企业实力、项目管理机构”没有提及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的资质证明问题。
        经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商务部分评审内容“企业实力”共12分,评分标准为“企业具备在有效期内的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高效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肆级证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证齐全得12分,每缺一项扣 3分。”评审内容“项目管理机构”共7分,评分标准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有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证书的每人得2分,最高4分;2、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中有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每人得3分。两项总计最高7分”。
        本局认为,上述评审内容“企业实力”中,要求“具有高效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肆级证书”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其中“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肆级证书”,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该评分项明显违反国务院“放管服”政策,被投诉人对此应予删除;而“高效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经核,目前在我国境内没有任何部门颁发,被投诉人对此也应予删除。因此,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的“具有高效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国家计算机系统集成肆级证书”没有依据,除去以上两项证书后的商务评分标准,也未能充分体现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被投诉人对此应予修正。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的“单项合同金额达300万以上或2000万以上的信息化集成服务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经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商务部分评审内容“投标人业绩”共14分,评分标准为“2016年至今(以签订合同的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信息化集成项目的,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含)以上的,每个 2分最高得4分,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含)以上的,每个得 5分高得10分。本项总计最高14分。
        本局认为,本项目预算金额为90万元,但采购文件中设定上述“投标人业绩”却要求合同金额300万以上、2000万以上才能得分,且分值比例过高,设定如此高的业绩要求与分值,明显与本项目的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商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本局对该项投诉予以支持。
        此外,本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内容“售后服务方案、培训方案”中,要求“投标人具有较强的本地化服务能力,非本地投标人在海南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分公司需提供本地工商或商务部门注册资料,办事处需提供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必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作为常驻服务和技术支持机构的得 5分,否则得0分”,该项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的规定,被投诉人对此应予修正。
        四、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不相适应、投标人业绩条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商应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第(四)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档案电子信息集成服务项目(编号:HNJF2019-041)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或海南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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