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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2-15285 分类: 会议纪要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名  称: 海财综〔2019〕6280号关于市政府储备地项目收回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意见
    文  号: 无编号 主 题 词:


    海财综〔2019〕6280号关于市政府储备地项目收回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意见

    无编号

    市政府:
        市资规局转来《关于市政府储备地项目收回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的函》(海资规〔2019〕11315号,公文呈批表编号:20194647158),要求我局审核市政府储备地项目征收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国有土地补偿方案。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市政府储备地项目位于琼山区三门坡镇,用地总面积合67.05亩。项目用地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 31.86亩,其中国有道路及政府储备地0.17 亩不需收回,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31.69亩土地需补偿收回;集体土地 35.18亩,均为农用地,属海南国营红明农场福坡管理区福坡二队农民集体所有。此次拟将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31.69 亩土地予以收回。
        经市资规局核定,本次征收31.69亩土地征地经费共计7,605,220 元,其中,征地补偿费6,021,100元(19万元/亩×31.69亩),市资规局工作经费6338 元,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577,782 元。
        我局原则同意市资规局意见,建议列2020年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市政府储备地项目收回海南省国营红明农场国有土地征地补偿费6,684,200 元,如本年度急需启动征收工作,建议市政府同意我局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情况采取预拨方式解决征地补偿经费。市资规局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不再安排;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该项目征收工作完结后,实际发放保险费将以社保部门审核为准,并报我局审核拨付。
        根据《海口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包干安排的土地收储项目支 出,参照部门待分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办理”的规定,该项资金经部门分管市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
        海口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周融,电话:68722621)
        海口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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