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系统
  •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文直通车 >> 通知公告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3-00197 分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17日
    名  称: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切实做好海口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代理记账机构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第十六条关于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口市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核。

    一、备案范围

    截至20221231日前,已在海口市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包括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

    二、备案形式与时间

    各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当于20234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年度备案”—“总部机构(自贸区)年度备案(如是分支机构则选分支机构(自贸区)年度备案向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于20221231日前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

    尚未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注册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前需先注册用户(其中“是否为贸易区”选项应选择“是”),并按系统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后,再进行年度备案。

    三、备案操作流程

    1.系统登录打开浏览器(使用谷歌浏览器,或360安全浏览器—设为极速模式)在地址栏内输入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dljz/#/login

    2.点击,首次登录需要先注册点击 按钮,填写相关信息,机构类型默认是总部机构,如果是分支机构,请点击机构类型下拉框,选择分支机构 。2021728日后成立的公司是否为“自贸区机构”。请选择“是”,并填写自贸区名称海南自由贸易港

    3.录入信息总部机构登录系统后,选择左侧 菜单,录入代理记账总部机构的相关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 填写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其中,业务负责人信息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是必填项。在界面下方填写至少两名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不包含业务负责人)的文件信息录入完毕,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可以点击 。

    4.上传附件。基础信息录入保存后,点击“预览”按钮,在预览界面打印“机构年度备案表”,并经代理记账法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后,再将签字盖章后的“机构年度备案表”作为附件上传。如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化,还须在附件一栏中填写“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信息”,提交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文件类型支持doc,pdf,jpg格式)

    5.提交申请。附件上传保存成功后,点击“提交”按钮。

    6.网上审查。备案信息提交后,财政部门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对机构提交的年度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如果审核不通过,财政部门将退回备案信息,代理记账机构可点击“查看原因”按钮,根据提示修改完善相关信息后再次点击提交,直至审核通过,年度备案工作结束。

    四、备案材料

    1.《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表》申请人在全国代理记账系统中填写基础信息后保存并点击预览下载年度备案表,注意正确填写“统一信用代码”;填写内容清晰明确,不使用简称和缩写,由申请机构法人签字和盖公章,并使用A4纸张打印,扫描件通过系统上传到附件;

    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附件1新增专职从业人员需上传书面承诺书(签名和盖公章),专职人员发生变动时提供从业人员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证书或证明材料,以及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书面承诺书格式版本可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附件下载,内容清晰明确,本人签名,加盖公章使用A4纸张打印,扫描件通过系统上传,文字、图像清晰可见,包括个人信息和变更页);

    3.《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扫描后通过系统上传);

    4.202212月的利润表(报表中需注明代理记账业务收入并盖公章)

    5.职人员社保清单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的PDF扫描件

    其他注意事项:

    1.业务负责人、地址、公司名称发生更改的,请先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提交“信息变更”申请,申请通过后,待系统备案的机构信息更新成功再申请年度备案。  

    2.对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将按《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规定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地址: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公园路1号市民游客中心2202财政审批办

    咨询电话68522135

    附件: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海口市财政局

    2023411




    相关文档:

    主办单位:海口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海口市财政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27

    地址:海口市长滨一路政府行政中心10号楼 邮政编码:570135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正常上班时间(8:30-12:00,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监督电话:0898-68718385 电子信箱:hksczj@haikuo.gov.cn

    政府采购业务违规举报投诉电话:0898-68722710、0898-68722711 举报邮箱:czjcgc@haikou.gov.cn

    投诉电话:0898-68718385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68718385 举报邮箱:hksczj@haikuo.gov.cn

    公共工程和土地出让跟踪监督举报电话:0898-68722674,举报邮箱:czjjjc@haikou.gov.cn

    信息公开投诉渠道电话:0898-68718385 邮箱:hksczj@haikuo.gov.cn

    海口市财政局作风整顿建设投诉举报电话:0898-68722702、0898-68650921

    琼公网安备 46010002000004号 琼ICP备19001952号-1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财政局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