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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0817861-2/2022-15701 分类: 政府集中采购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名  称: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桂林洋开发区管委会、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有序发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一)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釆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应当在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

      (四)采购人在确保采购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大预留比例。

      二、落实政府采购价格优惠政策

      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应在采购文件中注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采购人在确保采购目标顺利实现的基础上,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价格扣除或价格加分比例。

      三、鼓励设置采购包或分包履约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制定采购需求时,可结合采购特点,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于性质复杂特殊的、不适合分包采购的项目,可采取分包履约方式,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分包履约的规定。

      四、保障公平竞争权利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行业管理监督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的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供应商,可向海口行政区域内银行申请“政府采购质押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六、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免收中小企业投标保证金,若是根据项目特点必须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可以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银行电汇、转账支票等非现金形式进行提交,任何单位不得拒绝。

      (二)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等费用。鼓励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其他代理机构免费提供采购文件。

      七、依法公开政府釆购信息

      采购人应依法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海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同时根据《海口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2022年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海财采〔2020〕5193号)要求,扎实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并标明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信息渠道。

      八、优化政府采购活动程序

      中小微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时,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九、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

      (一)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采购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从履约保证金、支付期限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三)鼓励采购人在控制履约风险的前提下、通过预付款方式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预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采购人应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剩余资金全部支付至合同约定的账户。

      海口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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