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2〕31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对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新办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以“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作为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适用条件。《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明确:2025年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2035年前,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深入推进,当前已进入封关运作前的关键阶段,为与封关运作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意见后,海南省对原办法开展了修订工作。
二、新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将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基本认定条件,由“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调整为“累计居住满183天”,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不再需要在海南缴纳社保条件。同时针对因职业特点无法达到“累计居住满183天”条件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的特定人员设置兜底条款,符合一定条件时,也可享受优惠政策。
(二)新办法的高端紧缺人才认定部门为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三)新办法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原办法将同时废止。
三、新办法施行后,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办法修订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纳税人,符合相关条件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具体条件如下:
(一)新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
条件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条件2: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后,定期提交给海南省税务局办理退税。
(二)新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因职业特点无法累计居住满183天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特殊情形。
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条件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条件3: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等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有关申请要求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解释。
  四、新办法执行时间
  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4年汇算清缴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时,按照新办法认定享惠资格。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仍按照原办法认定。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累计居住满183天如何理解?
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是指,高端紧缺人才一个纳税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停留天数满183天。具体计算规则由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公安厅另行解释。
(二)第四条中“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如何理解?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本省城镇用人单位就业的,按协议规定办理。目前,德国、韩国、加拿大、日本、西班牙等国家与中国签订了社会保障协定(社会保险双边协议),有关行业的两国工作人员在对方国家就业时,可按规定免缴部分社保费用。这些国家的人员在海南自贸港工作可按规定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时不受社保条件限制,除此以外的人员,均要满足社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