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9日

海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监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等做好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市县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各市县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市县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其中,垦区连队内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可通过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予以支持。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发展相关示范试点支出用于支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按程序承担国家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
第八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九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分配遵循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和定额测算分配,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实际情况进行调节和平衡,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各支出方向测算因素及标准如下:
(一)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按照各市县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5%、35%、30%。
(二)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承担国家示范试点任务的市县,根据项目推进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定额补助。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预算后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市县财政部门,并将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计数,并在每年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将省级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正式下达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接到省财政下达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将预算分解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并将转移支付分配项目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本地农村综合改革实际情况等,安排本级相关资金,与上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统筹使用,保障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上级补助资金和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上级补助资金用于本市县的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十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时,应一并下达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在资金预算下达文件印发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全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监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应当建立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结果公开公示制度,并指导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市县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按要求将绩效自评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市县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整体绩效目标自评结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对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资金分配、竞争立项等工作中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指导督促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切实加强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部门(单位)和项目,督促相关资金使用单位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缓慢或未按时完成项目推进任务的市县,省财政厅可根据《海南省市县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财政支出通报和考核暂行办法》(琼财农〔2024〕148号)等有关规定视情况收回资金统筹使用,并对支出进度好、项目前期谋划扎实的市县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我省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海南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琼财税〔2020〕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