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发挥评审专家专业支撑作用,海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琼财采规〔2020〕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问:为什么出台《办法》?

  答:2016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财库〔2016〕198号文实施以来,我省评审专家和评审活动管理得到了有效规范,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专家参评专业过多,出现评审“专业户”现象;如部分专家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评审错误时有发生;如部分专家不遵守评审纪律,随意评审甚至违法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公信力。因此,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评审专家管理措施进一步细化,特别是需要对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参评专业选择、信用评级等进行明确,加大对评审专家和评审活动的动态监管。

  问:《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6章2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评审专家选聘、继续教育测试、信用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分章作了具体规定。

  问:《办法》在评审专家申报流程和申报专业上有哪些新规定?

  《办法》优化了申报流程和条件,将专家申报从线下调整为线上,实现申报、审核、入库的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办法》优化了专业条件、限定了专业数量,将体现专业技术水平的奖励、表彰也列为专业条件之一,同时规定申报的二级评审专业数量不超过3个,二级评审专业下如有三级评审专业的,则三级评审专业不超过6个,其中申报的二级评审专业为其他货物类的,不能再申报其他二级评审专业且三级评审专业数量不超过3个。

  问:《办法》在加强评审专家履职能力上有哪些措施?

  《办法》通过初任前测试和继续教育测试,督促专家持续学习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升履职能力。一是进行初任前测试,要求申请入库的专家参加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初任前测试,合格后方可纳入专家库;二是进行继续教育测试,要求续学习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升履职能力。一是进行评审专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测试,不合格的暂停专家抽取资格。

  问:《办法》针对专家监管提出了哪些新举措?

  《办法》尝试建立累积记分的信用评价机制,记分来源为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评价,按违法违规严重程度明确了记分分值,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暂停专家抽取资格一年,连续两年记满12分的,解聘处理,两年内不得入库,实现履职有评价、评价有后果、后果有责任的监管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