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对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我省在《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的基础上,出台了《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4〕76号,以下简称76号文)。

  总的来看,76号文对于我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实践当中存在购买服务泛化的倾向,一些本该需要政府部门自己完成的工作,也交给社会力量去做。以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背离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初衷,也加剧了财政和人事管理等风险。二是76号文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三是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管理作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四是76号文关于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五是需要对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规范。

  二、有关政策要点

  (一)关于购买主体,此次《办法》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群团组织机关,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表述与财政部文件一致。

  (二)关于承接主体中的自然人。考虑一些县乡农村基层地区组织型承接主体不足,以及政府采购法允许自然人作为供应商等因素,新办法明确,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同时也强调聘人、劳务派遣、公益性岗位等行为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三)关于预算管理。鉴于当前一些部门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合同期限上超出了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安排,没有据实足额安排购买资金,以及有的部门认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就意味着要新增财政支出等问题,新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购买主体不得将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确定购买服务项目时,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

  三、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