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办发﹝2020﹞13号)等文件规定,印发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规﹝2020﹞20号)。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引导资金的概念

  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以及省财政配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二、关于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较之前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在支持方向上有了较大变化,增加了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和基础研究的支持。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

  三、关于申报引导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单位的申报条件以当年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相关要求为准。市县申报的项目由所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省科技厅。企业申报单位的自筹资金不低于所获得的引导资金。

  四、关于引导资金的开支范围

  引导资金不得提取间接费用。开支范围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号)管理。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