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修订的意义

(一)中央和省政府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稳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的通知》(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琼财金〔2022〕33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切实为小微、“三农”降费让利并加大部分业务风险补偿力度。

(二)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需要。在扩大奖补资金支持范围的同时,还特别针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业务给予风险补偿。推动我省融资担保基金公司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度,加快构建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三)不断扩大支小支农业务覆盖面的需要。将参与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担保”业务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一并纳入补贴范围。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助力支小支农业务。

我厅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金规〔2022〕12号)(以下简称《修订办法》)。

《修订办法》将引导融资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开展合作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力度,及时履行代偿义务,为不断扩大支小支农覆盖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修订内容

一是扩大奖补机构范围。包含在海南省登记注册、持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所有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

二是调整风险补偿的申报条件。申请风险补偿的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的业务需满足五项条件,将其中一项单笔贷款担保业务年化担保费率2%(含)以下修订为单笔贷款担保业务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1%(含)以下,其余四项条件不变,即还需满足户数金额占比、放大倍数、代偿率、资产比例等要求。

三是调整降费奖补的申报条件。针对降费奖补资金的申报,取消了小微、“三农”业务占比及单户金额限制的条件。将单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含)的融资担保业务修订为单笔贷款担保业务年化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含),并由省级财政按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费补贴。

四是增加奖补业务范围。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担保”业务、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以及省融担基金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开展的园区业务,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五是增加资金拨付频率。将融资担保机构每年申报一次奖补资金,修订为降费奖补资金每半年申报一次,风险补偿资金每年申报一次。

《修订办法》分三章共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支持对象和申报程序,第三章为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监管。

第一至七条,主要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范围、小微企业的界定、补贴资金的来源,以及组织实施、资金核拨单位职责。

第八至十三条,对融资担保机构申报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条件、补贴标准及计算方式、申报材料和程序,以及不予补贴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第十四至二十条,对融资担保机构收到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和资金申报的监督检查做出了规定。

三、补贴资金使用说明

2021年融资担保业务仍按原办法给予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规模为1000万元。2022年起的融资担保业务按《修订办法》申报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资金并据实结算,如代偿补贴额和降费奖补额超过当年预算资金时,按各申报机构申报期间内符合条件的补贴额及奖补额比例分配。修订办法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