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洋浦开发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检验检测中心,省药品审核认证中心、博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省药品检验所、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各市县分所:

  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监管中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9〕9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食品药品监管中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级政府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补助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下达补助资金,指导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等。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送年度补助资金使用报告,审核汇总本省区域绩效目标,负责绩效管理工作,组织和监督资金使用单位按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开展工作等。

  市县(含洋浦开发区,下同)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助资金下达和拨付,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单位)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统筹有关资金,合理保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必要经费。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承担补助资金执行、绩效目标监管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本地区补助资金项目实施和监管,负责补助资金使用安全,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具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责任,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及时开展并完成项目工作,加强补助资金管理,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五条补助资金划分为食品监管补助资金和药品监管补助资金,原则上按50:50进行分配,并按照以下原则管理:

  (一)公平公正、突出重点。补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体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和工作重点。

  (二)各负其责、分级管理。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助资金分级管理。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激励和约束机制,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与资金分配挂钩。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抽查检验等监管工作支出,以及与食品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及运维、人员队伍建设等支出。

  第七条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设置辅助明细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一般公务用车购置及运维费、公务接待费、外事费,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债等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食品监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业务因素占80%(含抽检监测任务量、专项工作、宣传活动、队伍能力建设、食品检测能力建设等子因素),绩效因素占20%(含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情况、配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等子因素)。

  第九条药品监管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业务因素和绩效因素,其中业务因素占80%(含抽检任务量、不良反应及风险监测任务量、专项整治任务量、宣传活动、队伍能力建设、药品检测能力建设等子因素)、绩效因素占20%(含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年度重点工作考核情况、配合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工作等子因素)。

  第十条补助资金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补助资金数额=业务因素得分/业务因素得分总和×补助资金总额×80%+绩效因素得分/绩效因素得分总和×补助资金总额×20%。

  业务(绩效)因素得分=∑业务(绩效)因素子因素×业务(绩效)因素子因素系数。

  第十一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中央每年的任务重点和资金方向,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每年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子因素和子因素系数。

  第十二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做好下年度补助资金分配各项准备工作,并于收到中央预通知数后20日内提出我省补助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项目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30日内下达预算指标,同步将项目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市县、其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同步下达相应绩效目标。

  第三章资金收支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财政、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和使用上级补助及本级财力安排的相关资金。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年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使用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结转结余有关规定管理。

  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用补助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分别设定食品、药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食品类绩效目标报省市场监管局审核,药品类绩效目标报省药监局审核,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绩效目标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财政厅审定后,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将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按绩效管理有关要求,补助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切实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并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做好绩效动态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食品药品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和绩效执行监控情况,适时对食品药品补助资金进行再评价或重点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建立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制度。各资金使用单位应于每年2月底前报告上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情况,食品类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药品类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绩效报告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省财政厅审定后,形成我省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分别报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实施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财预〔2015〕163号),根据工作需要可借助社会专业机构开展绩效服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补助资金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对不按规定报送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的单位,暂缓补助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过程出现违法违纪现象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规定或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依规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