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财政局,洋浦工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现印发《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0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琼发〔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用于推动人才强省战略实施、促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统筹协调,审批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重大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会同省财政厅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才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共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核和安排,会同省委人才发展局、省审计厅等部门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报年度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制定印发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申请主体的资质审核、评定标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申请流程、资金发放额度等,其中: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高端人才培养项目应明确实施方案和选拔程序,培养对象应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并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理项目资助申请,跟踪检查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各人才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按照程序申报项目,对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按有关规定使用人才专项资金并确定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自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报告等总结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委人才发展局。

  第四条人才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财政规定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人才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省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引进、培养和激励等,主要包括:

  (一)海南省杰出人才奖等全省性人才奖项奖励经费;

  (二)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资助经费;

  (三)大师级人才服务保障经费;

  (四)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绩效奖励经费;

  (五)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培养对象资助经费;

  (六)海南省博士后资助经费;

  (七)海南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奖励经费;

  (八)海南省荐才引才奖励经费;

  (九)海南省柔性引进人才绩效奖励经费;

  (十)海南省人才住房、医疗保障经费;

  (十一)国家级人才项目省级配套资金;

  (十二)《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中涉及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高端人才培养经费;

  (十三)按相关政策规定应由人才专项资金承担的费用。

  第三章资金的报批和拨付

  第六条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年度申报和审批制。

  第七条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编报和经费拨付程序

  (一)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编报程序。按财政预算编制流程办理,具体如下:

  人才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下一年度人才工作重点,提出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委人才发展局,由省委人才发展局再次审核后纳入下年度人才工作计划,统一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根据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上年度绩效考评情况和当年财力情况,审核后编入省委人才发展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预算。

  (二)经费拨付流程为:1.项目实施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资金管理规定办理;2.项目实施单位为非财政预算单位或个人的,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3.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资助经费拨付方式。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与市县政府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建设目标任务书的,经省委人才发展局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拨付资助经费的40%,第二年拨付30%;海南省优秀人才团队建设取得相应成果,并按规定程序通过期中绩效评估的,经省委人才发展局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由省委人才发展局拨付剩余资助经费。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各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人才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计划执行,不得挪作他用,结余资金交回省级财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项目变更或停止执行的,须按本办法第七条(一)项所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不再执行人才项目的资金退回省级财政。

  第十条人才专项资金项目进展缓慢或经费使用不当,由省财政厅商省委人才发展局后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核减、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的处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申报、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人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纳入年度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省财政、审计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海南省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琼财行〔2015〕17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