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各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14日

  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应缴诉讼费70%缴入省级国库;30%划入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办理诉讼费退付和移送的备用金。

  第四条人民法院诉讼费票据分为《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和《海南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书》(以下简称《诉讼费退费书》)。《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和《诉讼费退费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统一开具《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对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审人民法院代为开具《诉讼费专用缴款书》执收缴库。款项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柜台、微信等支付渠道直接缴入省本级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省财政厅定期按规定划转国库。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开具的《诉讼费专用缴款书》必须分别列明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数额。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保障诉讼费应收尽收。诉讼费收入由省级财政统筹使用,各级人民法院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需求统筹安排。

  第八条省财政厅定期将诉讼费收入的30%转到省本级财政专户,作为诉讼费备用金,并及时保证退还当事人的诉讼费及移送省外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的资金需求。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等法律文书,退还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二)移送省外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应当移送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等费用。

  第九条各级人民法院按规定退付和移送的诉讼费,应严格审核,及时按程序办理,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具体操作规程由省财政厅商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另行规定。

  第十条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之前将半年度的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要求及时按照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及时进行结算。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规定建立诉讼费收入台账,定期与代收银行、财政部门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诉讼费的管理,严肃查处通知当事人超出规定范围、项目和标准交纳诉讼费,通知当事人以诉讼费名义交纳其他费用,应收不收或违反规定进行诉讼费减免等行为。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诉讼费清欠清缴制度,加强诉讼费追缴管理,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之前将半年度的诉讼费清欠清缴情况送省财政厅备案。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各级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应严格审核和规范会计核算,自觉接受省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交纳和退费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人民法院在诉讼费退付审批中,存在违规退付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追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诉讼费管理办法》(琼财防〔2016〕19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