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海南省财政厅修订了《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兑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海南省政府债券,以海南省人民政府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由海南省财政厅在中国境内招标发行、还本付息和支付发行费等兑付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南省政府债券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7年期以下(含7年期)债券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以上(含10年期)债券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流通。

  第四条海南省政府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期限结构等要素由海南省财政厅确定,并在具体发行通知文件中明确。

  第二章发行与上市

  第五条海南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和调整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负责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工作。海南省财政厅与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签订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承销团成员可授权其在海南分支机构代理签订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六条海南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依法选择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开展海南省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开展跟踪评级。

  第七条海南省财政厅不迟于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海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当期债券基本信息、海南省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应当充分披露对应项目详细情况、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全年首次发行海南省政府债券应于前5个工作日披露债券发行兑付相关制度办法、本地区中长期经济规划等信息。在海南省政府债券存续期内,海南省财政厅通过指定网站持续披露海南省经济运行、财政收支、债务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债券发行后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海南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重新披露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第三方评估意见等。

  第八条海南省财政厅于招标日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财政部上海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或“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面向海南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海南省政府债券,并邀请海南省审计厅或相关部门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九条招投标结束后,海南省财政厅不迟于发行日日终,通过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条海南省政府债券缴款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一个工作日(T+1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以下称为柜台)发行的海南省政府债券,缴款日和起息日为招标日后第四个工作日(T+4日)。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海南省政府债券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二个工作日(T+2日),通过柜台发行的海南省政府债券债权登记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五个工作日(T+5日)。海南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海南省财政厅在缴款日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海南省财政厅将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5:00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海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不迟于债权登记日16:00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海南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海南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收到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00前未收到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未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十一条海南省财政厅发行的海南省政府债券,按现行相关规定向承销商支付发行手续费,具体在当期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中规定。

  第十二条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海南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承销团成员拨付发行手续费。承销团成员未按时、足额缴纳发行款的,海南省财政厅应在收到该承销团成员发行款和违约金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手续费拨付。

  第十三条海南省政府债券上市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三个工作日(T+3日),其中通过柜台发行的海南省政府债券上市日为招标日(T日)后第六个工作日(T+6日)。海南省政府债券于上市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11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信息通知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财政厅不迟于地方债还本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公布还本付息事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海南省政府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五条海南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柜台开办机构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六条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海南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七条海南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手续费,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十八条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招标日(T日),是指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海南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缴款日(T+1,柜台发行为T+4日),是指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海南省政府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海南省分库的日期。

  (三)上市日(T+3日,柜台发行为T+6日),是指海南省政府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还本付息日,是指海南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9年6月6日印发的《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琼财库〔2019〕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