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助推旅游市场恢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以下简称文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根据《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要求,设立海南省“琼旅保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为保障风险补偿工作安全、高效、规范运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池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旅文厅)负责业务管理,设立存放在海南省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融担基金),用于对“琼旅保贷”业务进行风险补偿的资金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琼旅保贷”业务,是指担保、再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向银行提供融资担保,银行向文旅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贷款发生风险时,担保、再担保机构对银行进行代偿的业务。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1亿元,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1年内撬动银行向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新增10亿元贷款额度支持。

第五条“琼旅保贷”业务推动构建“国家融担基金-省融担基金-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模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融担基金)、省融担基金、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各自的合作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提供直接担保服务。国家融担基金和省融担基金对符合规定的文旅企业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国家融担基金不分险部分,由省融担基金承担。

“琼旅保贷”业务支持国家融担基金、省融担基金与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提供批量担保贷款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琼旅保贷”工作由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和省旅文厅按职责分工管理。省融担基金作为省政府出资设立的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具体管理,根据省旅文厅和省财政厅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省旅文厅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池预算;本办法出台后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风险补偿资金;根据本办法审定风险补偿资金的支出;组织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池预算;根据省旅文厅的申请下达风险补偿资金;对风险补偿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省融担基金负责开立账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选定“琼旅保贷”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并签订再担保业务合作协议;选定文旅企业批量担保业务合作银行,并签订相关协议;负责审核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材料,报省旅文厅审定;根据省旅文厅审定结果,核拨风险补偿资金;定期向省旅文厅报送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完成省旅文厅和省财政厅交办的“琼旅保贷”其他任务。

第七条“琼旅保贷”融资担保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为海南省的担保机构;

(二)具备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资质;

(三)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

(四)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2021年担保代偿率不超过1%;

(六)截至2022年6月末,融资担保在保余额不低于2亿元;

(七)承诺按时完成“琼旅保贷”授信业务量。

第三章“琼旅保贷”业务条件

第八条“琼旅保贷”业务需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一)融资担保贷款对象

在海南省内注册,符合《旅游行业支持范围》(附件1)、《文化行业支持范围》(附件2)、《体育行业支持范围》(附件3)的企业、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在以上范围之外的市场主体,需由市县旅文局推荐,并经省旅文厅确认。

(二)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1年,且贷款应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1年内投放。

(三)(反)担保条件

1.新增担保贷款不得设置有形且转让交付便于控制、易变现的资产抵押(反)担保,具体包括:不动产抵押,交通工具及机器设备抵押。

2.存量担保贷款(即在该办法生效后结清的贷款)续贷可延续上一笔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担保公司需出具存量贷款的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或同质文件)等证明文件。

(四)担保费率

融资担保机构对“琼旅保贷”业务收取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

省融担基金免收省级再担保费,对“琼旅保贷”批量担保业务收取的综合年化费率不得高于0.7%。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补偿标准

第九条风险补偿资金用于对“琼旅保贷”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条在单个担保机构“琼旅保贷”业务代偿率不超过10%的前提下,对“琼旅保贷”直接担保业务实际承担贷款本金风险部分进行全额风险补偿。

第十一条在整体“琼旅保贷”业务代偿率不超10%的前提下,对省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实际承担的贷款本金风险部分进行全额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其它省级政策与本政策内容如有重叠,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得叠加享受补偿。

第五章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管理

第十三条省融担基金开立账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受托管理费按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1%/年的比例收取,管理时间不足1年则按天收取,优先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存款利息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省融担基金自行筹集。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机构(不含省融担基金)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流程:

(一)融资担保机构对发生风险的“琼旅保贷”业务向银行代偿后,担保机构可向资金管理机构省融担基金对其实际承担本金风险部分(剔除省融担基金再担保分险部分)提出风险补偿申请。融资担保机构须向省融担基金提供以下材料:

1.“琼旅保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贷款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担保合同(或同质文件)等担保业务证明材料;

3.如涉及存量贷款,需提供存量贷款的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或同质文件)等证明文件;

4.代偿银行明细。

以上材料需加盖融资担保机构鲜章。

(二)省融担基金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补偿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后,向省旅文厅提交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

(三)省旅文厅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复核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做出风险补偿资金划拨批复意见。省融担基金根据省旅文厅的批复意见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省融担基金批量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流程:

省融担基金与银行开展文旅企业批量担保业务合作,风险补偿资金以代偿备付金的形式向省融担基金进行风险补偿。省融担基金每月按照不超过“琼旅保贷”业务实际发生规模的10%,直接从风险补偿资金池拨付相应资金向银行存入代偿备付金。当“琼旅保贷”业务发生风险时,银行根据相关约定扣划代偿备付金。国家融担基金补偿部分应返回至风险补偿资金池。省融担基金每季度向省旅文厅报告代偿备付金缴存情况,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琼旅保贷”业务明细表;

2.代偿备付金缴存银行流水;

3.代偿明细表;

4.国家融担基金代偿补偿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需加盖省融担基金鲜章。

第十六条省融担基金再担保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流程:

(一)省融担基金根据与融资担保机构签订的再担保合作协议为直保机构进行代偿补偿后,可向省旅文厅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融担基金须向省旅文厅提交以下材料:

1.“琼旅保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对担保机构的代偿银行明细;

3.国家融担基金代偿补偿情况说明。

以上材料需加盖省融担基金鲜章。

(二)省旅文厅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复核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做出风险补偿资金划拨批复意见。省融担基金根据省旅文厅的批复意见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七条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获得“琼旅保贷”风险补偿后,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追回企业欠款扣除诉讼费等相关追偿费用后,全额返回至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十八条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清算

(一)所有“琼旅保贷”业务解除担保责任后,省融担基金向省旅文厅报送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以下材料:“琼旅保贷”业务开展情况、“琼旅保贷”业务发生明细表、“琼旅保贷”代偿明细表、“琼旅保贷”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明细表等。

(二)省旅文厅收到材料后,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核报告,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旅文厅核准。

第十九条风险补偿资金池的结算

省融担基金根据省旅文厅核准结果,将剩余风险补偿资金(含利息)以及剩余批量担保业务代偿备付金退还省财政。

    若需维持风险补偿资金池,继续开展“琼旅保贷”业务的,根据省旅文厅和省财政厅的安排另行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琼旅保贷”业务报告制度,省融担基金按季向省旅文厅报告业务开展情况及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省融担基金、融资担保机构存在违反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关术语解释如下:

(一)批量担保指针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业务,在事先锁定担保代偿金额上限、银行分担风险的前提下,由银行按照授信评审有关要求和程序自主完成贷款授信审批,省融担基金直接提供担保,并进行批量担保备案。

(二)融资担保机构指为符合条件的文旅企业借款等债务融资向银行直接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

(三)企业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个企业只能确定一名企业主)。

(四)代偿备付金指为有力推动银行对文旅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保障及时代偿,省融担基金根据“琼旅保贷”实际发生的业务规模、担保代偿金额上限,根据与银行约定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存入的担保代偿资金。

(五)“琼旅保贷”业务代偿率的计算公式为:代偿率=“琼旅保贷”业务累计担保代偿金额/“琼旅保贷”业务累计发生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文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211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