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了《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海南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海南省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8〕7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各市县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等。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的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的各级单位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并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在收到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指标后30日内下达至各市县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指导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自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后7日内将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并对报送的数据(包括采用的基础数据)和测算因素的准确性、合理性负责。于每3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下达至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负责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经费需求,在本级预算中科学、合理安排相关经费,保证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下达。与卫生健康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绩效管理和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及时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并对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具体组织、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指导下级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九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区分不同人群,分类制定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分级落实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及管理责任。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中央和省级下达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进行分配,卫生健康部门分级负责具体项目落实,财政部门分级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主要考虑目标人群数量、国家基础标准、我省补助标准、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等因素,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和上年实际目标人群数量等,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与各市县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

1.自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补助标准78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2.自2024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补助标准65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3.自2024年1月1日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补助标准为: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650元/人/月;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720元/人/月;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780元/人/月。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我省在中央基础标准上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6:4分担,省级标准扣除中央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7:3分担。

第十二条  各市县在确保省级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地区标准。如因绩效考核因素导致补助资金扣减的,市县财政应予以补齐,以达到省级补助标准。如补助标准超过省级补助标准的,请市县按程序报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备案。高出省级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自行负担。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补助资金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上环)应当按月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结扎)应当在预算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将全部奖励金发放到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商同级财政部门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布置资金使用单位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组织和业务指导,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按要求提交省财政厅和中央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中央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自评要对照绩效目标及指标开展,重点关注预算执行情况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各项用途具体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对绩效目标未达成或目标及指标制定明显不合理的,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整改落实。必要时各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财政部门可以再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部门绩效评价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与转移支付资金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绩效因素分配资金不低于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5%,具体分配方案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由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县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资金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148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届时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琼财教〔2013〕33号)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琼卫家庭〔20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