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2〕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0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2月16日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海府〔2008〕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且办理竣工结算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不得拨付所剩工程尾款(占全额工程款的20%)。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概算总额80%资金且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市建设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总验收;凭总验收监督意见向市审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审计人员对审计结论负终身责任;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确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办理工程决算手续,并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二章  编制的依据与要求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立项批复、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总验收监督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资金,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部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以市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结论为依据,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一般情况下即依据审计结论按程序批复,如有特殊情况,报经市政府同意,可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论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章  编制内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海口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